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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 “超面积费”得定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2日10:06 东方今报

  《这房租交不交,还真是难题》后续

  今报讯这几天,老何家的房租让今报读者议论纷纷。有热心人建议:最好找一些专家来评评理。昨天下午,今报记者邀请了部分律师、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请他们谈了自己的看法。

  刘曼云(郑州市人大代表):我看最好把“超面积费”顶房租。居民啥时不住了,把“超面积费”退还也行,但利息咋办呢?张松正(郑州市政协委员):我认为不太合理,这是重复收费。既然房子产权归房管局,超面积部分就该由房管局来掏钱。如果居民掏了“超面积费”,理论上就是居民有了超面积部分的产权,当然不该再交房租。

  赵红魁(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直管公房”的产权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单位所有,职工个人只有使用权,跟产权所有人是租赁关系。根据1996年的《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老何交的“超面积费”,不能理解为他购买了超面积部分的产权。房管局按照现有面积收取房租,并不违法。

  郭新治(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第35条有争议,属规定不明确。应给“超面积费”定性,是借贷款、集资款还是房租,都不清楚。条文链接

  《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第35条(1996):拆除直管公有住宅房屋,以产权调换形式补偿,所安置房屋全部移交产权人,所调安置房屋面积扩大和提高结构质量所增加的费用与产权人不另行结算。安置用房超过原居住面积加附属面积部分,实行有偿安置,由使用人按建筑安装造价缴纳超面积安置费用。使用人迁出时,由产权人退还本人。02

  作者:记者 张少春 实习生 关国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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