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再受理拆迁补偿类官司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2日11:06 海峡都市报 | |||||||||
N《北京晨报》供稿 本报讯从昨天起,全国各级法院将不再受理当事人因不服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昨天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被拆迁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据了解,老百姓和拆迁部门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法院起诉的,法院是否应以民事案件受理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议,各地法院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来具体操作。为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今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并正式作出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