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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景台业主委员会与旧管家对簿公堂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2日12:11 金羊网-新快报

  所聘新管家迟迟无法进驻接管

  新快报讯(记者 曹晶晶 实习生 华璐)丽景台业主委员会改聘了新管家,可旧管家迟迟未撤出小区,丽景台业主为此将旧管家广州市新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昨日,东山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了此案。

  丽景台位于东山区五羊新城,一直由广州市新建业物业管理公司受开发商的委托管理。委托合同至2005年5月24日终止。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成立于2003年10月19日。2005年3月,业主委员会为物色新管家举行了公开招投标,并选出了广州东华物业管理公司为中标单位。业主委员会与新管家签署了《丽景台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并在东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可新旧管家交接并不顺利。今年5月24日,丽景台业委会对旧管家提出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新建业物业管理公司立即将物业管理用房交出,并办理物业管理移交手续。6月28日,此案在东山区法院开庭,而昨日是第二次开庭审理。

  在庭审中,原告与被告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第一是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第二是部分业主欠缴物业管理费是否影响旧管家撤出。

  被告认为,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业委会要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有两种途径获得主体资格,一是召开业主大会,经业主表决;二是全体业主签名委托业委会。原告在起诉时尚未得到业主的授权,即使后来补交了一份授权委托书,但只有过半数的业主签名,没有达到全部业主签名的要求。原告则认为,业委会提交的授权书经过了179户业主的签名授权,已经超过了总住户339户的一半,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物业管理条例》第12条的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因此,采用书面授权的形式是有效的。

  关于争论的第二个焦点,被告认为,有部分业主欠缴管理费,因此该公司应当在追回后才撤出。而原告认为,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物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按规定终止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退出原物业管理区域,移交有关物业、物品、物业管理用房和档案资料等。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欠交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原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但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此为理由不移交物业管理权。

  (Robby/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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