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要求特大矿难须报告安监执法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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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3日02:29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记者赵升)昨天,记者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了解到,今后煤矿发生特大事故时,上报内容要增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该矿的监察和执法情况。 根据安监总局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事故快报的通知》,发生一次死亡(含遇险)10人以上特大事故的矿井,还要汇报煤矿的设计能力、核定能力、开拓方式、通风方式、瓦斯等级,如发生透水事故,要上报透水水源、水位标高、排水能力。另外,煤矿安全
通知说,为及时掌握事故矿井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和停产整顿情况,8月15日起,各单位在按照原规定上报伤亡事故快报内容的同时,还要汇报以下内容:事故矿井持证情况和安全评估等级情况;事故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受理情况;事故矿井是否属于停产整顿矿井、应关闭的矿井及停产整顿期间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 安监总局在为大兴煤矿“8·7”透水事故发出的通报指出,目前因未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审核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有7000多家,都必须停产整顿。但相当部分并未真正停产整顿,或假停真开、明停暗开,如不采取有力措施,将成为引发事故、吞噬生命的陷阱。 相关专题:广东兴宁煤矿透水事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