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纠纷法院视情况受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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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3日05:34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记者郭刚实习生马春萍)本报昨日22版刊登了北京晨报的“拆迁官司法院不再受理”的消息后,不少市民提出疑问。昨日,我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崔主任对高院出台的这项规定做出解释:法院对强拆补偿纠纷并非不受理,而是分类处理。 法院是否受理视情况定
昨日下午,市高院崔主任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做出了详细解释。崔主任说,根据《批复》,只有房主和拆迁部门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被强制拆除的情况下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才不予受理。 崔主任解释,这类纠纷,当事人和拆迁部门没有达成协议,不属于民事纠纷,故法院不能以民事诉讼受理。 而对于当事人和拆迁部门达成了拆迁协议后,因补偿安置问题引起的纠纷,因其有相关协议属于民事纠纷,法院会以民事诉讼受理此类案件。 仲裁后可提起行政诉讼 崔主任说,法院不以民事诉讼受理这类纠纷,也并非法院就不受理这类纠纷。当事人如对政府的生效裁决不服,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崔主任解释,在这类纠纷中,强拆的过程属于政府机构的非诉讼执行行为,所以法院不能直接介入。当事人应先向政府部门提请仲裁。 按照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先提请当地房管局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如果当事人对该裁决不服,可请求上级房管局的仲裁机构再次仲裁。对再次裁决的结果不服,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非民事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