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宝一审被判死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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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3日07:59 华商网-华商晨报 | |||||||||
据新华社电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昨日对中国银行原副董事长、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总裁刘金宝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刘金宝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庭经审理查明:1996年3月至2003年5月,被告人刘金宝在担任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上海浦东国际金融大厦有限公司董事长,以及中国银行港澳管理处常务副主任、主任
法院认定,被告人刘金宝犯有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均应依法惩处。 刘金宝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但鉴于其能够积极配合、协助侦查机关将赃款从境内外银行转入指定账户,贪污的赃款已全部追缴,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同案被告人朱赤、丁燕生、张德宝分别以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至13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