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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母赶出门 女儿告状要房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3日08:04 重庆时报

  本报讯(记者 石峻峰)母亲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没钱,女儿替母出资30多万元。房子建成后,母女俩高高兴兴住进新房———哪知3年后,母亲一纸诉状将女儿告上法庭让其搬家,称女儿并没有出钱。而女儿反告母亲,要求母亲退还建房款和装修费。日前,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奇案。母亲将女儿告出家门

  1998年初,家住重庆市江北区的陈红鹃单位集资建房,由于自己没有钱,便和女儿王
丽口头约定,由王丽出资建房,母女两人共同使用该房屋,等到陈红鹃去世后,该房屋的产权归王丽所有。1998年10月,王丽按照约定交纳了集资建房款319020元,并在1999年2月新房建成后,花了15884元对该房进行了装修,其后母女俩搬进新居一起生活,然而,2003年11月,母女因为琐事发生矛盾,母亲要求女儿搬出去住,并不再承认当初的口头约定。随后,母亲将女儿告上了法庭要求女儿搬家,经过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关于集资建房的口头约定不成立,由于房子产权是陈红鹃的,遂判决女儿王丽搬出该房。女儿反告母亲还房款出了集资建房和装修的钱,不但以后得不到房子产权,现在连住都不能住了。王丽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母亲告上了江北区人民法院,要求母亲退还集资建房款和装修费。而母亲陈红鹃并不认同该说法。她告诉法官,自己和女儿并没有什么口头约定,所有的房款都是自己交的。法院判母亲还钱

  在庭审中,王丽在法庭上出示了自己当初交款时到银行取钱的凭证以及装修发票,并找到了当时的装修工人作证。

  江北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丽交款的资金来源、金额、时间以及交款过程都与集资交款的客观情况基本吻合。同时母亲陈红鹃是退休职工,并不具备经济承担能力。至于装修费有发票和装修工程承包人的证言,也直接证明是由女儿王丽所支付的。

  日前,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母亲陈红鹃返还女儿王丽集资建房款319020元及装修款15884元,共计334904元。本案受理费、诉讼费等3147元由陈红鹃负担3000元,王丽负担147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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