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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余斌案的真相和媒体的立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3日09:52 南方都市报

  湖南临湘市原副市长余斌和福建连江县原县委书记黄金高,这两位行政序列中的处级干部,官场政治中的悲剧人物,先后成为近日来的公众话题和焦点人物。一年来余斌、黄金高两案媒体报道所在多有,笔者本人8月初也曾前往湖南临湘采访余斌一案,后虽因故未能播出,但个中感慨,实一言难尽,特别是看到8月12日检察日报《临湘市原副市长余斌受贿案真相》一文,更是如鲠在喉不吐不快。

  余斌受贿有无为对方谋取利益、赃款去向如何?余斌案在现行法律范围内究竟有无争议?余斌本人到底形象怎样、政声如何?这三大问题恐怕是媒体和公众最关心的事实真相;除此之外,余斌案能否给现行肃贪体制和干部廉政体系带来一些反思和启迪?这恐怕是媒体和公众最关注的话题空间。事实真相是话题空间的基础,话题空间是事实真相的拓展。

  而对于一个判决已然生效、尘埃早已落定的个案,比如余斌案,媒体的立场是什么?记者的职责是什么?依我看来,确定这个立场和职责的前提,不应该超出上述原则。媒体不是控方,也不是辩方,不可能也不应该充当任何一方利益的代言人,而始终只能是事实真相的发现者和记录者,话题空间的开拓者和观察者。

  为什么这么说?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媒体不可能也不应该是真相的代言人。学过证据法的人都知道,法律真实并不等同于客观真实(事实真相),近言之,目前情况下,我们也许很难判定岳阳中院的二审裁定一定就等同于余斌案的事实真相,但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在经过控辩双方激烈论辩,经过庭审质证公开审理后法院所作出的这个生效裁决,在目前情况下,一定是余斌案最接近“事实真相”的真相!

  而这个最接近事实真相的判决,在最核心的事实上明确判定控方指控的22万多元受贿数额中仅有9.5万元成立,辩方提出的15.73万元济贫款仅有7.9万元成立。其他的款项去向如何,在证据学上属于也许永远难以查清的灰色空间。

  当此之时,《检察日报》的上述报道,仅仅采访控方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罗列出没有被两审法院裁决所认可的其他证据,由此得出的“余斌受贿案真相”,这样的结论,违背新闻平衡和无罪推定两大原则,程序上既有如许瑕疵,内容上也让人心生疑虑。很难想象,在法庭上都说服不了法官的证据材料,在媒体上还能作为罪行渲染?

  再退一步说,倘若控方坚持认为判决有误,明智的做法,应是继续搜集证据并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请抗诉,而不是在媒体上争短长。

  事实上,即使是余斌本人和辩护律师,也并非外界所想象的那样自认一身清白。余斌本人就多次对笔者说,他不怪检察院也不怪法院,困惑的就是他自己这个事情,究竟有没有一个理性探讨的价值和空间?至少给后来者留一个清楚明白的先例。

  在法律的框架之外,毕竟还有一个人性的和社会的框架。对余斌案,有人感叹官场如战场,这句话也许夸张了点。但我想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行政僚属中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建设还是任重道远,建立在可预期可操作的清晰规范基础上的行政运行轨迹,还远不是清晰可期。在这么一种丛林气息隐约可闻的官场生态下,或动辄得咎,或患得患失,想做一个好官、清官,哪怕只是洁身自好,都不是一件易事。

  就我在采访中得到的信息,到目前为止,余斌一案还仅仅停留在司法程序,当地纪委和监察系统并没有给予他任何处分,甚至工资还是照拿不误。这一点,和惯常的被判刑后官员马上被双开的习惯做法比较,更是意味深长。

  当了多年纪委副书记兼监察局长,查处了那么多违纪干部,余斌自己非常熟悉的官场规则和行事逻辑,这种“这样做肯定没事”的过于自信,最后恰恰成为了他自己入罪的绞索。我觉得,余斌的可悲之处,就在于此;余斌的可怜之处,也在于此。

  在法治社会,每个人,不管他是贪官还是清官,不管他是罪无可恕还是冤深似海,都是法律阳光下的普通一员,都有权利得到充足的权利救济、公平的司法对待、不藏私心的媒体报道。

  虚拟@.现实之石扉客专栏 (作者系央视新闻评论部记者)

  本版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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