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香港)原总裁贪污受贿2000多万 刘金宝被判死缓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3日13:26 深圳晚报 | |||||||||
据新华社长春电原中银副董事长、中银(香港)总裁刘金宝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原中银(香港)副总裁朱赤、丁燕生,原中银(香港)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总经理张德宝贪污一案,吉林长春中级人民法院于8月12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刘金宝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996年3月至2003年5月,刘金宝在担任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上海浦东国际金融大厦有限公司董事长,以及中国银行港澳管理处常务副主任、主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总裁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各种手段,单独或与朱赤、丁燕生、张德宝等人共同贪污23起,个人所得折合人民币752万余元;受贿折合人民币共计143万余元;另有折合人民币1451万余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合法。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缴。 同案被告人朱赤、丁燕生、张德宝分别以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至13年。 作者: 发表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