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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漾日湾畔”上百业主与开发商对簿公堂 设施未建全业主拒收楼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3日13:26 深圳晚报

  本报记者袁江斌报道“漾日湾畔”上百户业主认为开发商交楼时未完成公用设施建设,遂拒绝收楼并向开发商追索延期交房的违约金。但开发商方面则认为,配套及附属设施的完善与否不构成业主收楼与否的法定理由。近日,继一审法院支持绝大部分业主要求致使开发商不服上诉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事件回放:设施未修全业主拒收楼

  据了解,“漾日湾畔”业主在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时约定的交楼日期多为2004年5月30日或6月30日,而到2004年9月,所涉预售楼宇才经过政府主管部门备案验收。9月底,开发商通知业主们收楼时,部分业主拒绝收楼。

  业主的理由是,开发商并没有兑现合同中的承诺,有关土地出让合同书显示“漾日湾畔”配套的公共设施有会所2000平方米,但该项目在通知交楼时未交付使用;而且,小区大门、围墙、道路等公共设施也未建好,可视对讲、闭路监控等设施未按承诺安装。据此,业主们认为自己可以拒绝收楼,延期交楼的相应责任也应由开发商承担。同时,业主认为,开发商不能按约定时间交房,因此开发商应按延期一天支付万分之五违约金的标准赔偿。自去年年底以来,上百户业主便陆续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开发商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至业主实际入伙日止。

  一审判决:承诺未实现开发商赔偿

  今年上半年,该案一审结果出来,法院支持绝大部分业主关于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的要求。法院认为业主们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有效合同,应严格履行,开发商在通知业主入伙时未达到合同所规定的承诺,业主有权拒绝收楼,开发商应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提出起诉的业主多在去年10月、11月入伙,他们提出不能以开发商所提出的2004年9月30日为入伙期来计算延期交房违约金,而应以实际入伙时间为标准来进行计算。绝大部分的业主的这一诉求得到支持。部分提出诉讼的业主向记者出示了一审判决书,记者看到,依据一审,他们将根据购房款的不同获得一万多至五万多不等的违约金。

  不服起诉:设施未完善不算迟交房

  一审结果出来后,开发商表示不服并提出上诉。开发商方面认为,至2004年9月27日,所涉预售楼宇已经过政府主管部门备案验收,开发商方面也向业主发出了入伙通知,在约定期限内,业主未明显有效地提出异议、未明确拒绝入伙的,应视为交楼依约定成立;同时,即使需要支付延迟交房违约金,开发商也无需承担9月30日之后的延迟责任。开发商方面认为楼盘只要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备案验收,就已具备交付条件,而小区配套及附属设施的待完善,也不必然构成楼宇延迟交付的法定理由。另外,开发商方面认为“总价款每日万分之五”的延期交楼违约金明显偏高,过分高于业主可能或实际遭受到的损失。

  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这一系列上诉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

  作者:本报记者袁江斌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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