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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车砍人手指 被判15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3日13:28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龚凡/黄孔瑜/通讯员王斌青/陈祥华/实习生原一林文/图

  本报讯昨日上午9时30分,福州市晋安区法院召开公判大会,对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福州晋安区桂香街“4·13”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案情详见本报4月14日和4月21日报道)。被告人田明、刘小军、彭启勇犯故意伤害罪,各判处有期徒刑15年;被告人董文雷、蔺军成、蔡某某、谢启文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3年、12年、10年和6个月。

  新闻回放

  卢展工曾专门批示

  4月13日,因偷车遭到食杂店老板呵斥,十余个偷车贼手持长刀、铁棍疯狂报复,将老板外甥孙世勇左手5根手指砍掉。此案经本报独家报道后,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省委书记卢展工专门就此事作出批示:要惩邪扶正,弘扬全社会的正气。省委常委、时任福州市委书记的何立峰随后也有批示。随后,晋安区公、检、法机关全力以赴,做到快侦、快捕、快审、快判,使该案从案发至一审判决仅用了4个月时间。

  火速出击

  执法部门快侦快捕

  据了解,4月20日中午、4月21日凌晨3时,经深入调查、采取各种侦查措施,晋安警方先后抓获了谢启文、刘小军、田明等5名嫌犯。4月25日,追捕组在四川大英县成功抓获了在逃的彭启勇。6月19日,晋安警方再次组织力量前往四川追捕,7月13日,蔡某某在其家属的带领下,在躲藏地山西投案自首。至此,“4·13”故意伤害案告破。

  6月10日,晋安区检察院提前介入“4·13”故意伤害案。针对该案被害人孙世勇的伤情法医鉴定,晋安区检察院提出疑问,并建议重新鉴定伤残等级。后经重新鉴定,孙世勇的伤情由原来的轻伤鉴定为重伤,且属五级残疾。7月19日,该院公诉科第二次提前介入引导该案的下一步侦查取证。

  7月25日,晋安公安分局将“4·13”案件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晋安区检察院仅用两天半时间,便审查办结该案,同月28日向法院提出公诉。

  一审认定

  6人为主犯

  1人为从犯

  昨日上午,晋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明、刘小军、蔺军成在实施违法行为被发现制止后,竟纠集蔡某某、彭启勇、董文雷、谢启文等人,携带刀、铁链等作案工具,采取持刀追砍等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进行报复。其中,1名被害人受重伤,属5级伤残,另有两名被害人受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4·13”故意伤害案中,田明、刘小军、彭启勇、董文雷、蔺军成、蔡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谢启文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且没有具体实施伤害行为,犯罪情节较轻,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另外,被告人蔡某某有自首情节,并鉴于其作案时未满18周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受害者获赔

  8万多元

  另悉,被告人田明、刘小军、彭启勇、董文雷、蔺军成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蔡某(蔡某某之父),相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世勇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4365.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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