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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居民医疗救助 最高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3日13:52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王萍/实习生吴贤军

  本报讯近日,福州市政府出台了《福州市城区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对四类贫困居民给予医疗救助,救助对象一年最高可获1万元医疗救助。

  《办法》7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琅岐经济区,马
尾区参照执行。

  四类救助对象

  具有城区居民户籍的下列贫困群众都属救助对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即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人员;具有城区农村居民户籍、土地全部被征用的、纳入城镇低保范围的农村特困群众。

  救助范围

  救助对象患病全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重症尿毒症透析,以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化学治疗的门诊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的,可申请医疗救助。

  救助额度按照本人住院治疗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的40%支付,每人全年救助支付额度累计不超过10000元。

  六项目

  不属于救助范围

  福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外的费用;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因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发生的费用;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属于本项医疗救助范围的情形。

  具体审批程序

  符合条件的,由本人或户主向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福建省城市贫困群众医疗救助申请表》。居委会进行初审和入户调查,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居委会应将受助名单、救助金额张榜公示。

  社会福利机构“三无”人员申请救助,由所在机构负责填写申请表,报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审核。

  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福利机构与医院结算,再凭本人身份证、住院医疗费用清单、有效收费单据、医嘱单、出院小结和民政部门发放的《医保证》、《优抚对象定补证》、《革命五老人员定补证》或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证明及《福建省城市贫困群众医疗救助表》,向市医保中心申领医疗救助金。市医保中心按规定审核后,直接发放给医疗救助对象。

  医保定点机构

  提供医疗服务

  承担福州市城区医疗救助的医疗机构,为具备住院条件的福州市职工医疗保险的定点医院。定点医疗机构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救助对象凭《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保障金领取证》、《优抚对象定补证》、《革命五老人员定补证》及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证明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院方对其住院床位费、护理费给予减收50%的优惠;大型设备检查费、手术项目费用给予减收20%的优惠。

  医疗救助对象如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医疗救助金的,由区民政局或市医保中心取消其获得医疗救助金的资格,并追缴已获取的医疗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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