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宝:一审死缓(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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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3日15:32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他,曾经获选世界“十大杰出青年” 他,七年间贪污受贿895万余元 他,1451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据新华社电 原中国银行副董事长、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总裁刘金宝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8月12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刘金宝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庭经审理查明:1996年3月至2003年5月,被告人刘金宝在担任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上海浦东国际金融大厦有限公司董事长,以及中国银行港澳管理处常务副主任、主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总裁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转移账户资金、制作假账、销毁账目等手段,单独或与朱赤、丁燕生、张德宝等人共同贪污23起,折合人民币共计1428万余元,个人所得折合人民币752万余元;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143万余元;另有折合人民币1451万余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缴。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金宝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但鉴于其能够积极配合、协助侦查机关将赃款从境内外银行转入指定账户,贪污的赃款已全部追缴,因此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同案被告人朱赤、丁燕生、张德宝分别以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至13年。 1984年7月出任中银上海信托咨询公司副总经理,后任总经理 1988年12月晋升为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当选当年上海“十大杰出青年” 1993年6月任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代行长1994年升任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行长,获选世界“十大杰出青年” 1997年8月调任中国银行港澳管理处常务副主任,兼香港分行总经理 1999年1月升任中国银行副董事长,兼中国银行港澳管理处主任,同年,担任香港银行公会主席 2002年6月任改组后的中银香港副董事长兼总裁,香港银行公会主席 2003年5月被免去中银香港一切职务,任中国银行副董事长 (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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