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拆迁裁决可提起行政诉讼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4日03:16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本报讯据新京报报道,拆迁单位与拆迁户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同级政府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拆迁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最高法院一名不愿具名的法官这样解读有关司法解释。 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将不再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这一司法解释后,有不少读者感到疑惑:裁决之后,当事人能否起诉?这一司法
最高法院一名不愿具名的法官表示,拆迁引发的纠纷逐年攀升,一些拆迁部门向法院起诉要求强行拆除,引发很多矛盾。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认为,法院不应当直接受理此类民事案件。拆迁单位与拆迁户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同级政府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拆迁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多年从事拆迁法律实务工作的王才良说,最高法院出台这一司法解释,是为了尽量减少地方在拆迁补偿问题上利用法院做文章,以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