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火车票加注到站时间律师函发向铁道部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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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4日03:19 重庆晨报 | |||||||||
律师函发向铁道部长 天津律师建议火车票加注到站时间,如不采纳保留诉讼权利 本报讯据城市快报13日消息因认为铁路客运车票上没有标明到站时间,给乘客带来不便,近日,天津市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军给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发出律师函,建议在车票上
刘军认为,将发车时间和到站时间同时印在车票上理由有三:1.既方便广大乘客又提高铁路运营部门服务质量。2.此举技术难度不大,不会过大增加车票的成本。3.这也是铁路运营部门的法定义务。 刘军称,铁道部《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11条规定,车票中应当载明乘车日期。刘军认为,完整的乘车日期应该是发车时间和到站时间。另外我国《铁路法》第10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做到列车正点到达。”将发车时间和到站时间打印在车票上是保证列车正点到达的最简洁有效的方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