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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被冒领 储户要银行赔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4日07:5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储户向法院起诉:银行柜台一次性付6万元给冒领者的行为违规

  在歌城唱歌时将钱包遗忘,拾包者持储蓄卡冒领11万余元,储户认为是银行员工的疏忽造成自己的重大损失,于是将建行四川省分行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其存款本金6万元及至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锦江区法院日前受理了此案。

  钱包弄丢半天损失11万

  据孙先生讲,去年4月9日晚,他和几个朋友在武侯区永丰歌城唱歌时,将装有三张储蓄卡和身份证的钱包遗忘在了包房内。次日上午9时许,当他发现钱包丢失,到银行挂失时,发现三张卡内的现金已被人取了11.13万元。

  当日,永丰派出所接到孙的报案后,民警与孙先生及歌城主管携带歌城员工的身份证到银行提取监控录像。工行新都西街第二储蓄所录像显示:4月10日9时50分许,有人用孙先生的工行卡一次支取了4.2万元,此人正是歌城员工龚某。此外,龚某于同日9时30分至35分许,在建行新都电子路储蓄所用孙的建行卡一次支取了6万元,而9日晚,龚已在ATM自动柜员机上支取了几千元。孙先生说,他的三张卡密码都是生日日期,他估计是龚某9日晚在取款机上试出密码并取了部分钱后,第二天上午便去取出了余款。

  网上求助 责任在谁观点不一

  龚某作案后已逃匿,损失惨重的孙先生一时间不知如何是好,他便到四川律师网发帖寻求法律帮助。一天内,竟有数十名律师跟帖发表观点。

  有人认为,银行不存在过错,因为凭卡和密码就能支取款项,况且取款人也是用了孙先生的储蓄卡、身份证以及密码,银行也尽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有律师认为,歌城对顾客的遗忘物负有保管义务,其员工将遗忘物据为己有,歌城有管理不善的责任,应负责赔偿;银行未尽审查义务,也应赔偿。

  起诉银行向“柜台”索赔6万

  据孙先生的代理律师高先生讲,储蓄所柜台人员一次性付6万元给冒领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行发[1997]363号的规定: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予以支付。同时,他们认为工作人员有识别能力,而自动取款机没有识别能力,因此,只就龚某在柜台前冒领的6万元损失起诉该银行。

  锦法记者庞山岚实习生吴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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