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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燃气管理条例将正式颁布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4日08:27 黑龙江日报

  本报13日讯9月1日起,《哈尔滨市燃气管理条例》将正式颁布实施。届时,哈尔滨市燃气基础费正式取消;无故连续停气48小时以上,管道燃气企业将赔偿用户直接损失。这是记者从今天上午举行的《哈尔滨市燃气管理条例》宣传日活动上获悉的。

  《哈尔滨市燃气管理条例》就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等诸多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为维护燃气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条例还明确规定,9月1日起,管道燃气企业需要停气、降压作业,影响用户用气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过新闻媒体和其他适当方式将停气、降压时间及期限通知用户。除因不可抗力和抢险抢修以及燃气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维修、更新、改造工程,管道燃气企业连续停止供气48小时以上的,应当赔偿用户直接损失。

  条例也极大地关注了居民用气的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提倡已经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安装燃气报警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使用管道燃气的,建设单位应当安装燃气报警器,其费用纳入建设成本。燃气企业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产品。

  条例也要求燃气使用者履行相应的责任:用户应当按时交纳燃气费。逾期未交纳的,从逾期之日起,对生产经营性用户每日按照所欠燃气费的1%%加收滞纳金,对其他用户每日按照所欠燃气费的5‰加收滞纳金。

  此外,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条例还规定,商业、服务等公共场所内禁止使用钢瓶直接供气,同时禁止以上公共场所内存放已充装燃气或者含有残液的钢瓶。(黑龙江日报)

  作者:董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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