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讨要“采光权”,索赔5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4日09:07 检察日报

  由贵州省检察院抗诉的贵阳一市民向房地产公司追讨“采光权”案,8月10日由贵阳市中级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法庭主持调解时被告表示:愿在已赔偿3万元的基础上,追加1万元赔偿,原告则开价:一年赔1万元、连续赔偿50年。由于双方分歧太大,调解失败。该案将由法院择期宣判。窗外楼梯影响采光2003年8月,贵州省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受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委托,将该公司位于贵阳市新华路一营业房部分租赁给南明区新华路派出所办公使用,并对通往新华路方向的门面进行改修。8月26日,通达公司为
此在贵阳某学校教师朱成林的商业用房窗外修建楼梯,其楼梯底部挡住朱成林房屋窗户的二分之一。当日,朱成林以通达公司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新华路派出所送交了紧急报告请求制止。此后,通达公司暂时停止了施工。10月22日,通达公司以给新华路派出所装修门面为由,向贵阳市规划局申领了规划建设许可证,并于同月27日恢复施工。次日,朱成林向贵阳市规划局递交了紧急报告,11月3日,贵阳市规划局下达了“建筑工程停工通知书”。但通达公司仍继续施工,并在未经朱成林同意的情况下在其窗外安装铁栅栏。2003年11月10日,朱成林向南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通达公司停止侵害,恢复原状。两审判决赔偿3万元2004年初,贵阳市南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区分局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法院一审认为,通达公司受第三人南明公安分局委托进行新华路派出所门面改造,并未完全按市规划局的审批方案进行楼梯的修建,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民事权利,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考虑到被告及第三人南明公安分局的行为是为进行新华路派出所门面改造,确保公安干警出警便利及周边群众在社会治安等方面得到及时保障和服务,若要求被告及第三人南明公安分局拆除该楼梯,势必造成较大的损失,同时将可能影响公安部门的工作效率及群众利益。考虑到原告之房屋受侵害的程度,由侵权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判决后朱成林不服,提起上诉。2004年5月,贵阳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检察院抗诉朱成林不服两级法院的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贵阳市检察院提请贵州省检察院抗诉。贵州省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贵阳市中级法院认定通达公司为新华路派出所改造门面目的是便利周边群众报警的证据不足。该案中,新华路派出所所租用的办公用房靠彭家巷一侧,该派出所的车辆均由彭家巷进出。而通达公司为派出所门面装修改造,却是紧挨着新华路一侧,与朱成林房屋相邻,通达公司所修建的楼梯新华路派出所至今未启用。况且,在市规划局下达停工通知书后,通达公司置之不理,强行将该工程施工完毕。生效判决对该工程的违章性已确认,却又对违章工程认可是错误的。经检察机关抗诉,贵州省高级法院指令贵阳市中级法院重新审理此案。于是便有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以案说法

  相邻关系的概念和处理原则

  民法上所说的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对方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主要包括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或所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因宅基地的使用而产生的相邻关系;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因建修、施工、防险发生的相邻关系;因排污产生的相邻关系;因通风、采光产生的相邻关系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据此,处理相邻关系应遵循下列原则:兼顾各方利益,互济互让、互相团结;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

  作者:周以明

  (来源:检察日报)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爱问 iAsk.com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