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防逃债措施暂行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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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4日10:40 兰州晨报 | |||||||||
本报讯(记者廖明陈霞)8月11日,记者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为防止债务人逃债,该院于日前出台了《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该《规定》提出,限制债务人在案件完结前不得进行高消费;同时对举报人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金。 据了解,《规定》中所指“高消费”是明显超出兰州市一般生活水平的消费行为,如欠债不还者,不准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该《规定》限制老赖不准在高档
另据了解,举报者可采取信函、电话、电传等形式,也可向法院执行机构直接举报。举报人一般应向法院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名称)、工作单位和住所。 举报电话:2658535;信函举报地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邮政编码730050。(来源:兰州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