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优待博士后 住房不少于百平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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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4日12:28 桂龙新闻网 | |||||||||
今后,在我区工作的博士后可执行协议工资或年薪制,可直接认定副高职称,可将科研成果作价入股,还将一次性获得不少于5万元的安家费和住房补贴。这是近日正式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博士后工作的意见》中所规定的。 住房不少于100平方米
据介绍,凡在我区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期间的薪酬由设站单位与本人协商,可执行协议工资或年薪制。用人单位要提供不少于5万元的科研启动费。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同级财政按公用经费标准的50%提供资助。设站单位要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住房或给予住房补贴;要为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的工作安排、入户以及未成年子女入学(托)等提供便利;要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积极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使其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安家费不少于5万元 另外,我区将努力为博士后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对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后留在广西或为广西工作的,科技、计划部门将在科研项目的立项上优先安排;对携带高科技成果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给予优先申报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等扶持。对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后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同级财政每年提供不少于3万元的科研经费;参照给予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津贴待遇,用人单位一次性给予不少于5万元的安家费和住房补贴,其配偶的工作安排问题由人事行政部门积极协调解决,其子女就业按引进人才的有关规定办理。 科研成果可作价入股 规定鼓励对取得突出科研成果后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实行科研成果共享。应用型科研成果由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企业投产的,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奖励和权益,严格按照设站单位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协议执行;经设站单位同意,向其他企业转让投产的,由使用科研成果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转让费,或连续3年按其产生的税后利润的10%奖励本人,也可将科研成果作价入股。科研成果由设站单位持有的,权属单位与博士后研究人员持股及收益比例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 我区还将切实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职称问题,进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直接认定其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成绩突出者可破格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另外,贡献突出、学术技术水平在全国乃至世界领先、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授予“广西优秀博士后”荣誉称号,并给予不少于5万元的奖励。 来源: 当代生活报 选稿:见习编辑叶焱焱 作者:卢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