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窃 停车场无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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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4日13:29 新闻晚报 | |||||||||
晚报讯一辆挂有河北省牌照的10吨大卡车停放在本市某停车场内不翼而飞,为此,车主冯女士状告停车场未尽保管责职,要求法院判令停车场赔偿车辆近19万元及6万元的营运损失。然而,令冯女士失望的是,这场官司从一审打到二审,结果却以败诉告终。日前,上海市二中院终审驳回了她的上诉,维持原判。 冯女士认为,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内,并收取停车费用,停车场理应承担起车辆的保管
停车场一方却认为,停车凭证上写明“车、车上物品自行保管,如有遗失、损坏,本停车场不予受理”。停车场收取停车费,是以车辆占用场地面积来收取的,并不是依据车辆的价值所定,故彼此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 二审在认定原审事实无误的前提下认为,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保管物的合同。本案中,冯仅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并没有将控制车辆启动的车钥匙以及证明该车合法性的行驶证交给停车场。因此,法院认定此案的保管合同法律关系不成立,一审判决不支持冯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于在二审中停车场表示自愿补偿冯5000元,此举于法不悖,法院予以准许。作者:通讯员梁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