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作废”属于霸王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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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09:05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8月9日,上海静安区法院对原告郝小姐诉被告香特莉公司“月饼提货券过期作废”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对消费者郝小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郝小姐是在校硕士研究生,去年9月18日,她购买了10张香特莉月饼提货券,除9张送人外,留下1张准备自己去领取月饼。这一期间,她为准备国家司法考试而错过了领取月饼的期限。事后,她曾委托朋友与香特莉公司交涉换取同等价格的食品,被以“过期作废”为由
在8月9日的庭审中,被告香特莉公司表示今年的月饼已经开炉,考虑到郝小姐是在校学生,愿意向她提供今年等值208元的月饼。而郝小姐认为月饼券原件上“提取时间:2004年9月17日~9月27日,过期作废”的字样,属于“霸王条款”。持有月饼提货券证明自己是债权人,而这一“霸王条款”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利。郝小姐还提供了一份证人证词,证明这位证人曾在去年11月初,受郝小姐之托与香特莉公司为逾期提货交涉过。香特莉公司则举证证明该公司每年的月饼生产都是按照销售情况来定的。 在双方辩论中,郝小姐认为,依据合同法规定,在格式合同中,单方面免除一方权利义务的属“霸王条款”,没有法律效力。提货券注明的是责任人的免责条款,与合同终止没有联系,因为合同的履行是双方自愿的,消费者是处于弱势地位,“过期作废”条款剥夺了消费者的权利。 香特莉公司在辩论中称,限时消费是一种客观社会现象,因为每种商品都会有一定的季节性,而月饼正是一种季节性很强的商品,每年中秋节才会生产,保质期限一般是15天到2个月。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合理的,郝小姐接受购买月饼券时,就表明她接受了合同的约定。 法院认为,“过期作废”是否属于霸王条款,要看合同一方是否以垄断地位不公开、不公正的方式免除自己的责任,而加重对方的义务。本案争议的是月饼销售,而香特莉公司在月饼生产和销售中不存在垄断。本案争议的月饼销售符合合同法中关于限时消费的规定。后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郝小姐不愿接受调解,法官作出了前述判决。 法官点评 月饼是一种在“中秋节”前后生产销售的季节性食品,属于特殊食品,不适合作长期保存。在合同中约定了提货期限和“过期作废”规定,符合月饼的交易习惯和社会的普遍认知。月饼提货券代表商家有支付月饼的义务,消费者有领取月饼的权利,被法律所容许。 在本案中,郝小姐主张换取其他同等价格商品,改变了月饼提货券的性质,成为了“代币购物券”,这是为相关法律法规所明令禁止的。“霸王条款”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种情绪化的表达。月饼提货券是香特莉公司提供的,并在月饼券上载明了标的物、价款、履行时间、履行地点的格式合同。该格式化合同对违约责任也作了详尽的告知,在内容上不存在歧义,郝小姐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前往领取月饼,作为香特莉公司可以不予提存。因此,香特莉公司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点评法官:朱睢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