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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线:发生工伤事故,职工是否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09:0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企业工人。今年3月份,在生产中由于机器发生故障,我的右手一根手指被切断。前不久,我经治疗基本痊愈,厂方要求我上班。我要求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然后视情况再定。但厂方以为没有必要。请问:在工伤基本痊愈的情况下,有必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吗?(庆林)

  庆林同志: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其中劳动功能障碍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都是以评定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即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作为主要依据。所以劳动能力鉴定对工伤职工很重要。《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所以,厂方的说法不正确,也是不负责任的。你有权要求做出劳动能力鉴定。你可依据该条例第23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吴红军曹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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