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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起卖房得交土地增值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09:49 每日新报

  邓晶龙

  个人转让普通住宅免税豪宅未住满五年转卖征税

  新报讯 【记者邓晶龙】记者从本市地税部门获悉,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从今年10月1日起,本市范围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即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将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不过,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而对居民个人拥有的别墅等非普通住宅,如果未住满五年转让,则要征收土地增值税。

  据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报市政府批准,从2005年10月1日起,本市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土地增值税。为简化征管,对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销售的商品房,按照其取得的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销售普通住宅的预征率为0.5%;非普通住宅及高档写字楼、公寓、别墅、度假村的预征率为1%。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对转让非普通住宅,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销售的普通住宅,目前本市的普通商品住宅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容积率在 1.0以上(含1.0),单套住宅建筑面积在 144平方米以下 (含 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以下。

  另外,对按照市统一标准建造出售社会保障住房、低保解困房和经济适用房并能提供证明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用的房地产,以及企业改制、兼并重组而有偿转让的房地产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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