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长春下岗者缴纳养老金可申请享受就业补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14:22 新文化报

  本报讯 (记者 王瑾 通讯员 韩云琴张俊光)如果您下了岗,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从即日起,可申请享受就业补贴了。如果您是“4050”人员,按您当年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30%补贴;如果您是其他下岗失业人员,按15%补贴。据长春市就业服务局局长杨晓光介绍,按照缴费基数不同,分成70元/月、35元/月;56元/月、28元/月;42元/月、21元/月三个档,简单的说,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每月最多可拿到70元补贴,至少可拿到21元补贴。看看享受补贴范围

  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符合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即: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中,通过下列形式实现灵活就业的人员:1.下岗失业人员个人或以街道、社区等组织形式,从事社区便民服务、城市管理服务、家政服务、企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等各种临时性劳务的人员;2.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已实现灵活就业,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办理了《再就业优惠证》,并与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签订了《灵活就业协议》的人员;3.劳务派遣企业招聘,并派遣到各类单位或居民家庭,以临时工、季节工、劳务工、承包工、派遣工、小时工等形式就业的人员;4.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和其他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再就业基地提供的就业岗位就业的人员。四种情况不享受就业补贴

  以下四种情况不享受就业补贴: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2.被用人单位招用,已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3.被公益性岗位或社区公益性岗位安置并签订1年以上劳务协议的下岗失业人员;4.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并有稳定收入的下岗失业人员。两种情况下的申请程序

  情况一:如果您是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

  步骤一:持《再就业优惠证》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及复印件、《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及当年缴费记录复印件,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说明灵活就业情况,并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登记表》。

  步骤二:持《灵活就业人员登记表》及上述相关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经核查,街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与正在从事灵活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为期1年的《灵活就业协议》,进行灵活就业登记。

  步骤三: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落实再就业优惠办公室将统一发给失业人员储蓄存折,领取就业补贴。

  情况二:如果您是劳务派遣企业中灵活就业人员:

  步骤一: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灵活就业协议》的下岗失业人员,由劳务派遣企业直接到市、县(市)劳动保障部门为其进行身份认定及就业补贴申报。

  认定和申报需持以下材料: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及复印件、《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及当年缴费记录复印件、《灵活就业协议》、《灵活就业人员登记表》、《灵活就业人员名册》、《灵活就业人员汇总表》等。

  步骤二:长春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务派遣企业上报材料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中身份进行认定,在《再就业优惠证》上盖章确认其享受就业补贴。符合条件就业补贴享受一年

  长春市就业服务局局长杨晓光介绍,签订灵活就业协议的人员,协议期内虽然不进行失业登记,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由于就业不稳定,如果符合上述申领的相关条件,可以享受一年期的就业补贴,假如在这期间您再次失业了,您在此之前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与再次失业后应领的失业保险金,可以一并续领;如果在这期间,您实现了稳定性就业,与街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解除灵活就业协议,就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下岗人员招得多三年内免征营业税等

  杨晓光介绍,县级以上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各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创办的劳务派遣企业,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第12号)下发之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组建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此前成立的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并按有关规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


  爱问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