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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室内供暖设施业主拒绝交费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14:30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颜斐)拆除自家的供暖设施,是否可以拒交供暖费呢?日前,市二中院审结了一起供热合同纠纷,判决韩先生给付物业公司取暖费4000余元。

  2004年10月21日,韩先生将自家长期无人居住的一处房屋室内的暖气片拆除。2005年1月,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称,韩先生一直未付公司2002至2003年度、2004至2005年度取暖费4000余元。韩先生则称,自己已交纳了2002至
2003年度取暖费,只是没有保存发票。2004至2005年度的取暖费未交,是因经物业公司同意,自己房屋的供暖片已拆除,未享受供暖,就不用交取暖费了。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已实际提供了供暖服务,韩先生理应交纳取暖费用,韩先生称拆除暖气设施是经物业公司方同意,但不能提供可供采信的证据,且该行为违反《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因此,判决韩先生承担取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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