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洪亮博士评说 物权法(草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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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16:55 法制早报 | |||||||||
法律条文不应通俗化 □本报记者 李玉荣 发自北京 “在缺乏司法实践、社会实践以及理论准备不充分的情况下,我们还是起草了物权法。而且我们没有采取彻底接受某 种法例的既成规则的方法,而是采取了混合继受,也就是
同时,王博士认为,《物权法(草案)》的大部分规则制度是对现行规则制度的吸收,但又不如现行的详细,而且, 有些好的制度或者好的理论,却没有被采纳。比如担保物权,现在已经有了《担保法》和关于它的司法解释。一旦物权法颁布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原来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应当失效。而由于规定的不详细或者没有前瞻性,就又要进行司法解释或 者修改法律了。 王博士说,《物权法(草案)》还存在一个重要的问题,为了通俗化,让老百姓能看得懂,草案的科学性和技术性受 到了影响。比如有一个专业术语叫“物上请求权”,这样表述比较准确,但为了让百姓看得懂,就改叫“物权保护”了,里面 的内容却还是“物上请求权”的内容。但“物权保护”和以前的“物上请求权”相比,意思差别已经很大了。 在德国有规定,打官司一审可以不请律师,但二审必须请律师,为的是“使案件迅速按法律程序来解决”。而在美国 有这样一种说法,政府每颁布一部法律,就是给律师一份福利,这本是讽刺律师的,但也可以说明法律职业化的问题。 “如果让每个人都懂每一部法律,那社会成本太高了。学科独立、职业化就都没有意义了”。 对于全国人大公布的六千多条来自社会的意见和建议,王博士认为,这些都是讨论很久的问题,事关各方面的利益。 但我们首先要明确,物权法能够解决哪些问题,哪些问题可以由物权法来规定。比如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就不好由物权法进 行规定。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制度解释的问题。王博士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向公众具体披露,制度背后的利益衡量,为 什么要这么规定,而不是那样规定。通俗点讲,就是这样规定对谁有利,对谁不利等,“这样引发的讨论与建议才是有建设性 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