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临时电不应该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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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16:55 法制早报 | |||||||||
“因为交付房子的时候,就不应该是临时电,应该是市政电,如果没有达到条件,怎么能向业主收费呢?” “用临时电的话,不应该再向业主收费了。”北京市建委小区办宣传科科长王颖向《法制早报》记者表示,“因为交 付房子的时候,就不应该是临时电,应该是市政电,如果没有达到条件,怎么能向业主收费呢?”
王颖说,由于现在房地产开发一般都是边建设边入住,楼体部分完工了,但公共配套部分还在建设。如果开发商不能 达到特别完美的入住条件,应该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和业主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也没有达到小区应有的条件,那么开发商要 承担责任。“现在是两边的信息不对称。”她说。 有专业人士分析说,目前的房地产开发模式也是产生大量居住小区临时用电的一个客观原因。目前大部分居住小区, 尤其是建筑规模比较大的房地产项目一般是“滚动开发,分期入住”,不少开发商会把临时用电落地转正为正式用电的工作, 放在该项目建设完毕后进行,这就使得早期入住的业主备受临电折磨。 而在通常情况下,供电局将遵循“先有楼盘再建变电站”的原则为楼盘的临时供电“转正”,而不会为楼盘的分期开 发分别建设变电站。在此情况下,一个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周期越长,先期入住的业主使用临时用电的可能性就越大,持续的时 间也会越长。 王颖介绍说,关于小区公共基础设施配套的问题,早在1991年就有一个《建设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 这个标准就是规定由多个部门对房屋进行接管验收,检查房屋达到什么样的入住条件,比如市政配套、商业配套、交 通设施,环境、教育、消防等能否达到完善的使用条件。其中规定:“接管验收应具备的条件:a.建设工程全部施工完毕, 并业经竣工验收合格;b.供电、采暖、给排水、卫生、道路等设备和设施能正常使用。” “但因为牵扯的部门太多,也不符合现状,所以文件没有推行下去。”王颖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