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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对家庭暴力说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22:39 扬子晚报

  北京讯 近年来,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量呈较高的增长态势。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每年接待和处理的群众来信来访有30余万件,其中一半以上是婚姻家庭类问题,而家庭暴力占了很大比例。家庭暴力案件的施暴情节也日趋严重,致伤、致残、致死案件增多。

  但是在反对家庭暴力的问题上,我国现行的法律仍有明显缺陷:对政府的责任主体地
位没有明确规定,公安、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存在职责不清、任务不明的情况。尤其是没有形成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长效机制,特别是法律机制。

  日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针对上述问题,作出更明确的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等行政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等,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在日前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上述规定表示赞成。此外,专家也认为,草案针对家庭暴力的内容应更详细一些,像冷暴力等也应包括其中。草案规定对家庭暴力实施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还不够,有一些已经构成犯罪,就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否则无法制止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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