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之差两公司争“豪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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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00:29 华夏时报 | |||||||||
本报记者陈宇航报道认为北京豪钧同力科贸有限公司对自己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北京豪钧同创科贸有限公司将对方告上二中院法庭。 豪钧同力则辩称,公司名称是在工商局注册的,原告并非国家驰名企业,且两公司营业范围不同,因此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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