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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投诉30日内应作处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00:37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本报讯消费者旅游投诉久久没有回音的情况有望得到改变。在昨天上午开幕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作委员会何成国主任表示,新修改的《安徽旅游条例》将对“健全旅游投诉制度”作出明确规定。旅游投诉应限期处理据何成国主任介绍,在该条例修改建议稿中,对于旅游投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健全旅游投诉制度……在接到旅游者投诉后,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不涉及旅游质量保证金赔偿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投诉者;涉及旅游质量保证金赔偿的,按国家有
关规定办理;对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变更合同要经旅游者同意在初审过程中,有些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对旅游经营者的法定义务规定不够,从保护旅游者的权益出发,应当更加明确具体。因此,条例修改建议稿明确作出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与旅游者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需要变更合同的,应当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并承担相应增加的旅游费用或返还减少支出的旅游费用。导游要小费可被取消资格条例修改建议稿作出规定,导游服务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旅行社与旅游者合同约定的标准。导游人员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可扣留导游证书,情况严重的,取消其导游资格。

  (本报首席记者 章玉政)

  作者:何显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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