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投诉30日内应作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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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00:37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 |||||||||
本报讯消费者旅游投诉久久没有回音的情况有望得到改变。在昨天上午开幕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作委员会何成国主任表示,新修改的《安徽旅游条例》将对“健全旅游投诉制度”作出明确规定。旅游投诉应限期处理据何成国主任介绍,在该条例修改建议稿中,对于旅游投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健全旅游投诉制度……在接到旅游者投诉后,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不涉及旅游质量保证金赔偿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投诉者;涉及旅游质量保证金赔偿的,按国家有
(本报首席记者 章玉政) 作者:何显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