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打掉遗腹子 婆婆起诉索赔5万被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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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00:59 辽沈晚报 | |||||||||
本报葫芦岛消息(驻葫芦岛记者冯玉兴) 早年丧夫的朱老太为了使自家有“后”,在痛失爱子后与已经怀孕的儿媳签订了“香火协议”,要求儿媳将孩子生下来,否则就要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后来儿媳还是把孩子打掉了,朱老太于是将儿媳告上法庭。记者昨日获悉,绥中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了此案,法院认定原、被告签订的“香火协议”无效,依法驳回了朱老太的诉讼请求。
年过六旬的朱老太家住葫芦岛市绥中县,早年丧夫的她好不容易将3个儿子拉扯大,却一直有个心愿未了,就是想要个孙子。可是大儿子、二儿子生的都是女儿,于是老人就把希望寄托在刚刚成家的小儿子身上。 不料2005年2月23日,小儿子因一次意外的交通事故不幸身亡,此时朱老太的小儿媳王某已怀有两个月的身孕。但朱老太担心儿子不在了,儿媳会因为改嫁而将孩子提前打掉。虽然儿媳王某一再保证会把孩子生下来,可朱老太的顾虑却始终无法消除。王某于是与婆婆签订了一份“香火协议”,保证把与丈夫共同的“结晶”——孩子生下来,如有违约,自己情愿承担5万元的违约金。但后来,王某禁不住家人和朋友的劝告,害怕自己再嫁后,生下孩子对自己是个累赘,于是瞒着婆婆,于今年3月初将孩子打掉了。得知此事的朱老太当时就晕了过去,醒来之后的老人突然想起了双方曾经签过的“香火协议”,于是将儿媳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自己5万元。 绥中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明确规定,依法保护妇女的生育权,“香火协议”明显违反了这一强制性规定,法院因此认定原、被告签订的“香火协议”无效,依法驳回了朱老太的诉讼请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