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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将严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01:09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江淮晨报晨报讯不少人出门旅游时,都有过被导游人员“硬拉”到商店购物的经历,一些人还曾被索要小费。今后,导游人员若有这些被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可能要被处以罚款,甚至取消导游资格。昨天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审议的《安徽省旅游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更加突出了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进一步规范了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行为。

  服务项目标准和价格必须公开

  与提交一审的法规草案相比,草案修改建议稿进一步明确了旅游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包括依照有关规定与旅游者签定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公开服务项目、标准、价格;保护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制、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等。

  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

  在旅游市场发展不完善的过程中,一些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利用虚假宣传,欺诈、勒索旅游者,欺骗、胁迫旅游者接受服务或购买商品的行为时有发生,法规草案修改建议稿中因此新增了禁止性规定,并规定对这些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将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导游不得索要小费

  针对市场上存在的导游人员索要小费的行为,草案修改建议稿规定,导游人员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可扣留导游证书,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导游资格。据了解,针对一些导游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草案修改建议稿还规定导游人员实行年审制度。禁止建设低级庸俗旅游项目为了规范日益发展的特色旅游项目,草案修改建议稿还规定,鼓励开发建设与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相融合的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项目和具有知识性、教育性、趣味性、参与性的旅游娱乐项目;鼓励发展红色旅游、徽文化旅游、生态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工农业旅游和农家乐旅游。禁止建设低级、庸俗、封建迷信等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旅游项目。

  旅游投诉设定时限

  在对草案的审议中,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当前旅游投诉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处理时间过长,旅游者的投诉得不到及时处理,旅游消费者的权益无法保障。因此,草案修改建议稿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健全旅游投诉制度,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接受旅游者的投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旅游者的投诉后,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不涉及旅游质量保证金赔偿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投诉者;涉及旅游质量保证金赔偿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来源: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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