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校学分制收费 不得高于学年制学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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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01:51 东南快报 | |||||||||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15日宣布:上海试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为规范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杜绝教育乱收费现象,上海市教委明确规定,试行学分制的高校,应确定各类专业的总学分和每一门课程的学分,并按国家规定的学年收费标准,换算成每一学分的收费标准。
所谓学分制收费,是指各高校按照学分收取学费。学生可以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和各自精力,自行选修课程和专业,决定是攻读一个还是两个学位,决定提前毕业还是推后毕业。 按照规定,实行学分制收费后,高校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可以收取学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