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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代销购销合同正式推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02:14 新京报

  零售商拖欠供货商货款有望减少;商家搞促销单方抬价再打折行为有望收敛

  本报讯(记者郭安)从今以后超市、便利店等零售商任意拖欠供货商货款的行为有望得到控制。因为从昨天开始,北京市商务局和北京市工商局联合出台的《北京市商业超市进货交易合同》正式向超市推行。新合同中第一次对超市商品价格浮动、商品的退还、对账日期等作出明确规定。

  现实问题供货商与超市矛盾重重

  据介绍,近年来很多供货商都在反映超市的诸多问题,如利用强势地位迫使商户签订含有不合理、不平等条款的格式合同,不及时清算甚至拖欠货款等等。不仅损害了供货商的合法利益,也扰乱了流通市场经济秩序,部分供货商哄抢货品,“堵路要债”,引发了新的社会问题。超市方面则认为商品在卖场内销售需要资金维护,供货商“没有眼光”,对零售终端资源的意识不够,对超市的发展阻力很大。

  此外,零售商占用供货商货款的现象非常严重,这导致双方之间频频发生纠纷。一般零售和供货商之间的账期定在2至3个月,但实际拖欠3至4个月很普遍。如果一个十几亿销售额的超市拖欠就可以占用四五亿的资金,一个100亿销售额的超市占用货款就可达十几个亿。如果零售商拿着欠款去作短期投资,一旦投资失败,银行停止贷款,超市就有可能面临倒闭。同时,超市如果拖欠货款,该种商品就会在超市里断货,最终利益受损的还有消费者。

  示范文本新合同严控超市拖欠货款

  北京市商务局局长李昭表示,针对以上情况,把示范文本分为了《购销合同》和《代销合同》两种,首次对代销和购销的主要权利义务分别给予了明确的界定。同时,示范文本还细化了交货、验收及退换货流程,包括交货条件、验收期限、入库依据等等。为解决零售商目前存在的退货随意性问题,对验收后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也做出了约定,比如规定‘对于存在保质期、有效期的商品,零售商应当在保质期、有效期尚存1/3以上的期限中提出’。

  据悉,在《北京市商业超市进货交易合同》规定,须以双方签订合同时确定的商品价格作为交易价格,同时规定价格浮动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就是说商家搞促销时不能单方虚抬价格再搞降价。并对“对账”、“对账日”、“结算”、“结算方式”等名词给予了准确定义。还规定了供货商提供《商品对账单》,零售商逾期不予对账则视为对账目的确认。示范文本还对供货商交货和验收的流程做出了细致的规定,并对代销类商品,明确了零售商在代销期间内的保管责任。

  合同瑕疵进场费是否合法未明确

  不过,对于敏感的进场费等问题,合同范本并没有涉及。北京古船食品有限公司等供货商有关负责人表示,合同示范文本的出台是件好事,将有助于零售商和供货商实现共赢。对于合同为什么没有对现在争议很大的“进场费”作出规定,他称:出台这样的合同范本在全国都是首次,不可能要求合同对所有事情都作出规定,双方在运作中发现不足,可以加以完善。另外,由于该合同范本不具备强制性,不少零售商表示,现在还无法决定是否采用该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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