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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定点机构增减床位需申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02:20 新京报

  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应在15日内申报变更

  本报讯(记者李华良)从昨天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床位数和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要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变更。昨天,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通知,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变更和终止协议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

  通知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变更要求为,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类别、医疗机构等级、服务对象、经营性质、法定代表人、所有制形式、床位数、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发生变化,以及与其他医疗机构合并,应申报变更;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相关内容发生变化,应由其上级单位申报变更。

  定点医疗机构应于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材料到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变更。最终,通过“医保子系统”进行变更操作,并确认变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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