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环路沿线禁设标语宣传品 标语设置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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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03:23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昨天,市政府法制办在其网站及首都之窗发布了《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办法》草案,从昨天起至9月15日,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草案中明确规定,除了国家、市政府批准或组织的重要会议、重大庆典等活动,可以在除天安门广尝中南海周边地区、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二环路沿线、高速公路以外的路灯杆、电讯杆、电力杆等设施上设置标语宣传品,其他活动不得在任何路灯杆、电讯杆、电力
草案规定,本市的标语和宣传品的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举办公益活动设置标语宣传品的,标语宣传品的设置期限应当限定在公益活动期间。在国家规定节日期间设置庆祝节日的标语宣传品的,春节期间可在节前3日开始设置,元宵节后1日内清除;其他节日,可在节前1日开始设置,节后1日内清除。 如果标语宣传品含有展销、促销、招商等商业宣传内容的,将由执法部门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置或不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以及设置的标语和宣传品维护管理不当、到期不及时清除的,可分别处以100元以上、1000以下,或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