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新申办餐饮单位要向规范靠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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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04:27 东南早报 | |||||||||
餐饮业新规十一实施追踪 早报讯(记者黄艺芬)日前,国家卫生部发布《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规定从10月1日起实施。记者从泉州市卫生局获悉,泉州市新申办餐饮单位,在申请卫生行政许可证时,要逐步向该《规范》靠拢。
《规范》要求,餐馆距污染源应超25米;现榨果蔬汁原料得新鲜;配送集体用餐须留样;从业人员发热要脱岗等。 泉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科有关负责人介绍说,除了新申办的餐饮单位要按照这个《规范》执行,已有的餐饮单位也将逐步向《规范》靠拢。卫生部门将把各种类型餐饮单位如小吃店、食堂等的相应要求分离出来,参照标准对餐饮单位进行管理。 相关解读 配送集体用餐须留样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加工经营场所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馆、食堂及连锁经营的餐饮业经营者宜设置检验室,对食品原料、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和成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记录。 配送的集体用餐及重要接待活动供应的食品成品应留样。留样食品,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 从业人员发热要脱岗 从业人员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