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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前偷手机录取后判缓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04:36 重庆晚报

  今年高中毕业的王东(化名)得知自己被大学录取是在法庭上——高考前两个月,他两度偷同学的手机;高考结束第三天,他就被刑拘。昨日,垫江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他1年有期徒刑,缓期1年半执行,并处罚金3千元。高考完第三天被抓

  据悉,今年4月23日,在垫江县一所中学教室里,王东偷了同学李卫(化名)的东信FG730+手机,几天后他又将充电器拿走。

  今年5月15日,他又在学校寝室内偷走同学张丰(化名)的索爱K700C型手机。张丰发现手机丢失后,开始清查宿舍,虽然没有找到自己的手机,却在王东的书包里找到了李卫手机的充电器。李卫和张丰认定王东偷了他们的手机,可王东拒不承认。

  争吵之中,王东的头被打破。他被送到附近医院治疗。张丰和李卫向学校保卫科科长反映,是王东偷手机他们才动手打人,并出示了从王东书包里找到的充电器。王东在父亲的说服和教育下,承认偷手机事实,并将手机交给父亲。

  学校保卫处为了王东的学习和前途,没有马上报案。6月11日,高考结束后第三天,垫江县公安局就将王东刑拘。没规定不准读大学

  昨天在法庭上,王东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十分后悔,表示今后将好好做人。但是,他和父亲也忧心忡忡:万一学校知道了他偷手机被判缓刑,不让他读大学,怎么办?

  周永强律师说,《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只对报名人员的情况进行限制而没有对录取人员作出相关规定。对录取以后才被采取强制措施并被判处缓刑的应如何处理,相关法律、法规并无明文规定,这应由录取的高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自主性的处理。

  记者 易守华 见习记者 张 勇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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