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学分制收费不得高于学年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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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04:39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15日宣布:上海试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为规范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杜绝教育乱收费现象。上海市教委明确规定,试行学分制的高校,应确定各类专业的总学分和每一门课程的学分,并按国家规定的学年收费标准,换算成每一学分的收费标准。
所谓学分制收费,是指各高校按照学分收取学费。学生可以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和各自精力,自行选修课程和专业,决定是攻读一个还是两个学位,决定提前毕业还是推后毕业。按照规定,实行学分制收费后,高校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可以收取学费,但学费标准不得超过原来学习该门课程的收费标准。 记者了解到,上海大学已全面实行学分制收费,此外复旦、交大等高校也已在部分院系实行学分制收费。目前,国内有超过1/3的高校在推行学分制收费。据新华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