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规定标语悬挂不得超过一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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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05:45 北京晨报 | |||||||||
晨报讯(记者王娜)标语宣传品的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这是《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办法》草案中规定的。该草案昨起至下月15日在市法制办网站公开征集市民意见。 草案提出,标语宣传品的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举办公益活动设置标语宣传品的,标语宣传品的设置期限应当限定在公益活动期间。在国家规定的节日期间设置庆祝
该办法草案还规定,国家、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组织的重要会议、重大庆典等活动,可以在除天安门广尝中南海周边地区、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二环路沿线、高速公路以外的路灯杆、电讯杆、电力杆等设施上设置标语宣传品。其他活动不得在任何路灯杆、电讯杆、电力杆等设施上设置标语宣传品。 草案中明确禁止以下影响市容环境设置标语宣传品的行为: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种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宣传品的;附着于建筑物、构筑物等设置横幅、竖幅及各种布帐的;影响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的;占用城市绿地、利用树木和绿地设施以及影响现状绿化效果的;附着于立交桥、铁路桥、人行过街天桥等各类桥梁以及交通护栏等交通设施上的;利用交通工具的。 此外,草案还规定,除国家机关张贴公告、通告、布告以及在国家规定的节日期间设置庆祝节日的标语宣传品,设置标语宣传品必须申请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持要求的材料,于拟开始设置7日前到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办理行政许可申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