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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小区道路车位收费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05:45 北京晨报

  小区空地归谁所有将写入《物权法》

  晨报讯(记者颜斐)昨天,顺义法院一审判决某物业公司在小区道路和楼前空地划成车位收费的行为违法。物业公司退还所收业主胡先生的960元停车费。据了解,正在审议中的《物权法》也将对公共用地的权属做出明确规定,此法将成为业主维权的“尚方宝剑”。

  胡先生是顺义区某小区的业主。今年年初,小区物业单方面决定在小区内道路和楼前空地上划分车位,并将车位出租给业主,每个车位年租金为960元。今年3月18日,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张贴通知,要求办理2005年停车泊位租用协议,并称业主如果不办理此项协议,保安人员将拒绝放行其车辆。4月1日,胡先生只得与物业公司签订协议并交纳了停车费。后来,胡先生将物业公司诉上法院。

  顺义法院确认了住宅小区内的道路和楼间(前)空地为小区内全部业主的公共用地,物业公司对该部分用地没有所有权,也无法定的处分权和收益权。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同意,物业公司不得在小区内的道路和楼间(前)空地上划分车位出租,向业主收取泊位租金。另外,业主在小区内享有通行权,物业以限制业主车辆通行的方法强迫业主与其签协议侵犯了该小区业主的权利。双方协议系无效合同,泊位租金应返还业主。

  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专业委员会主任李晓斌律师表示,正在全国人大审议的《物权法》修改第三稿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即将出台的《物权法》应该会将此规定写进法律,相信有了法律上的明确规定,物业公司明目张胆或者因认识模糊而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案件将会有所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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