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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龄鉴定为抢劫犯“减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07:52 大众网-大众日报

  本报烟台讯 一犯罪嫌疑人尽管从外貌上看明显是一个未成年人,但户籍证明上却标明是21岁。记者日前从芝罘区法院获悉,该法院根据骨龄鉴定结果,依法从轻判处该被告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

  去年5月13日,任某伙同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在烟台市区海滨广场抢劫他人现金及物品被抓获。审查中,办案人员发现任某的实际年龄难以确定。其户籍证明是1982年10月3日
出生,按此算,任某作案时已年满21周岁。但在提审时,任某称自己生于1986年10月11日,作案时未满18周岁。办案人员远赴任某的原籍安徽涡阳,调查了他的父亲。其父证实,前几年想让孩子早点外出打工,到派出所谎报了出生日期,办理了身份证,任某实际生于1987年10月28日。后来,经山东省体育运动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推断任某生于1986年6月。依据这一鉴定结论,法院根据对未成年人应当减轻处罚的规定,对任某进行了从轻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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