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龄鉴定为抢劫犯“减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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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07:52 大众网-大众日报 | |||||||||
本报烟台讯 一犯罪嫌疑人尽管从外貌上看明显是一个未成年人,但户籍证明上却标明是21岁。记者日前从芝罘区法院获悉,该法院根据骨龄鉴定结果,依法从轻判处该被告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 去年5月13日,任某伙同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在烟台市区海滨广场抢劫他人现金及物品被抓获。审查中,办案人员发现任某的实际年龄难以确定。其户籍证明是1982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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