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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卖600粒摇头丸疑犯称没贩毒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08:52 重庆时报

  本报讯(记者 张力 通讯员 方剑磊)“我只是中间人,没有直接参与贩毒,不能与同犯一起论处。”涉嫌贩卖600粒摇头丸,毒贩唐有科在法庭上这样为自己辩解。昨日,市一中院开审此案有了“尚方宝剑”———我市公、检、法三家联合会签的《关于办理摇头丸、氯胺酮等毒品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意见》。据悉,此案是严办摇头丸犯罪“意见”出台后的第一宗案件。

  联手贩卖摇头丸被捉现行

  今年4月11日中午12时许,唐有科与宋祖明、陈勇在红旗河沟汽车北站附近的环鑫茶楼见面,商量如何贩卖摇头丸。

  当天下午,唐有科、宋祖明、陈勇相约来南岸区的某酒店见面,由陈勇出面订下1311房间后。经过唐有科电话联系后,唐西周、刘松民(均另案处理)一起到房间。刘松民从身上拿出600粒摇头丸交给唐有科,唐有科转交给陈勇后,收取陈勇25000元现金。唐有科从中取4000元出来,其余交给了刘松民。

  之后,当唐有科正准备走出酒店大厅时,被警方当场捉获,并从唐有科身上查获4000元现金,从陈勇背包里查获摇头丸(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和MDMA)600粒,重157克。

  毒贩辩称不知是毒品

  昨日,在庭审时,唐有科辩称他不知道摇头丸就是毒品。而自己在该笔业务中只收了4000块钱,在贩毒时只是起到了一个介绍人的作用,就是所谓的“牵线搭桥”,而不是直接贩毒。

  公诉机关认为,唐有科直接参与了贩毒过程,属于直接贩毒,所以对其以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

  卖摇头丸一样可判死刑

  据了解,以前在类似的贩卖摇头丸犯罪案件中,由于刑法中只是对于冰毒、海洛因等常规毒品规定了量刑标准,而对诸如摇头丸、K粉、麻谷及海洛因针剂等新型毒品没有详细的量刑标准。日前,市高院、市检察院和市公安局联合会签规范性文件《关于办理摇头丸、氯胺酮等毒品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意见》正是制服毒犯的依据。

  该《意见》的规定,如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摇头丸的数量在100克以上、氯胺酮的数量在500克以上的,定性为“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行为,可参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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