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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15党员干部违纪被查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08:52 重庆时报

  本报讯(记者 张力)记者昨日从忠县纪委获悉,今年二季度,该县纪委、监察局共查处党员干部违法违纪事件14件,涉及违纪党员15人,15名党员干部分别受到不同程度的处分。

  党支书挪用公款判10年

  记者从忠县纪委有关方面获悉,该县第一公路养护管理段退休干部陈一发,在任该段党支部副书记期间,于2003年6月,先后多次将单位公款38.5万元挪出,其中37万元用于支付他人的借款,余下1.5万元借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

  为达到日后少还公款的目的,在报销忠县石隧路补路工程款开支账务时,陈指使相关人员用假发票报销15.72万元冲抵借款账务。陈一发除偿还借款3.25万元外,其余19万余元继续挪用至案发。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其有期徒刑10年,忠县纪委决定对其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建委主任违规审批受处罚

  2003年5月,在黄金镇政府办公楼变更的设计方案未经组织审批的情况下,原忠县建委主任、党组书记邓某就代表县建委签批同意,负直接责任;2002年10月,该委违反规定,以考察为名,组织中层以上干部18人,到浙江、沿海一带旅游,回单位后共报销费用65840元,邓负主要领导责任;自2001年8月至2004年11月,邓违反规定超标准报销个人通讯费1.8万余元等。忠县纪委对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行政降级处分。

  原国土局长被严重警告

  2003年6月,原忠县国土局局长申某明知该县黄金镇政府迁建办公楼所用土地5.95亩,未经合法程序批准,仍同意其补办办公楼建设征用土地手续,且手续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申某负直接责任;2003年4月至2004年11月,申违规报销个人通讯费1万余元;前年8月,申利用职务之便,将其亲属调入县国土局所属的忠县房地产公司工作。该县纪委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垃圾副科长”受贿5万判5年

  2004年1月,原忠县蓝天环境工程公司职工袁玉平,在任忠县垃圾处理场工程项目部工程科副科长、主持全面工作期间,接受承包修建垃圾处理场土建工程的李某5万元现金,忠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该县纪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此外,还有11名党员干部因违纪违法分别受到不同程度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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