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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后作无罪辩解不影响自首认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09:22 检察日报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何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却由于对法律的错误理解,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而作无罪辩解是否构成自首呢?

  笔者认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但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或者犯罪嫌疑人是否认为自己构成犯罪,则不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中的要件。此处的罪行指的是行为,只要犯罪嫌疑人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就够了,并不要求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构成犯罪。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如果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但仅仅认为自己的行为是违法行为,针对法律适用问题而作无罪辩解不影响其自首的成立。现实当中,由于犯罪嫌疑人法律知识的欠缺,往往仅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在向公安及司法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后,又作无罪辩解,这种行为应当可以成立自首,而不能一概认定只要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解就认定不构成自首。

  所以,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作无罪辩解的,如果最终判决有罪,也应该认定为自首。

  (作者单位:重庆合川市检察院)

  作者:郭健忠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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