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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治安员过激行为频出应予规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09:42 法制日报

  本报讯 (邓君 记者 邓新建)

  农村治安员频出过激行为

  3名农村治安员追打被怀疑为小偷的李某,致使李某惨死在铁管之下。即使身负犯罪事实,可是李某罪不致死,3名治安员最终受到刑事处罚——据广东省某地级市法院的一份报
告显示,该院审理的以治安员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及治安员在执法时违规违法的案件,今年已有12宗。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治安员触犯法律大致有3种情况,一是抓获犯罪嫌疑人后滥用职权,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二是利用治安员身份集体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人重伤、死亡;三是抓获犯罪嫌疑人后,滥用职权,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记者在该院翻查了部分受理的同类案件:

  一年前,治安协管员周建在城乡接合部某村抓住涉嫌抢劫的肖某,周和他人一起围殴肖某最终致其死亡。提到当年的凶案,一位邻居记忆犹新:当时地上躺着一个人,血流满地,而两个治安协管员还对躺在地上的人往死里踢。

  2002年1月20日晚11时许,军旅诗人宇龙(真名杨垠祖)和马某等几个朋友在广州郊区某酒家喝茶,因打烂了酒家的碗碟,治安员黄汉枝和马某等人发生争执。黄指使手下七八名治安员,用拳脚和木棍殴打宇龙等人,致使宇龙、马某、焦辉东受伤,其中宇龙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主犯黄汉枝被判有期徒刑13年。

  2003年10月22日凌晨,邓某和几个朋友在白云区黄石街陈田村新顺饭店吃饭,和餐厅里的一名治安员起了冲突。另一名治安员萧志强闻讯,伙同十多名治安员头戴钢盔、统一穿迷彩服来到田鼎园餐厅,持刀、铁棍对邓某、唐某、黄某、雷某等人进行殴打,在餐厅吃饭的部分无辜群众也没能幸免。一名顾客走出餐厅,头上就挨了一闷棍,当场昏倒在地。邓某则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此案主要凶手至今没有归案。

  法律从未赋予治安员执法权

  “谁也没有赋予治安员执法权力!”华南农业大学法学系副教授王权典认为,治安员本来是协助管理的,然而某些基层行政机关或组织为了执行公共事务达到某些效果,随意动用这种力量,名为维护秩序,实际上是超越法律。从法理上讲,治安员不是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不具备任何执法权。

  作为公安机关的协助力量,治安员能做什么?长期以来,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其权限。广东省公安厅曾规定联防队员“四不准”,即不得自行对场所、特种行业等企事业单位进行治安检查,不得自行清查出租屋和流动人员,不得自行行使收容、关押、审讯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不得自行上路拦截、检查车辆。但因治安工作的复杂性,这些规定常让治安员觉得“权力不够用”。

  盘活警力完善法律从而规范执法

  治安联防队伍最早出现于上世纪60年代,其鼎盛时期是90年代。在广东的一些派出所,曾经拥有过数十名、上百名的联防队员,主要用于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

  记者为此在广州市作了一个调查,目前,广州的群防群治力量已达12万人,占全省总数的近三分之一,是全市警力的4倍。去年治安员就协助警察破案2.5万宗。

  如何杜绝治安员执法犯法的情况?法律界人士建议,在治安形势严峻,警力相对不足,治安员仍然有必要存在的过渡期内,要通过立法明确和限制治安员的权限。例如参考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联防队员“四不准”的规定,将一些容易出现侵犯公民权益的职责从联防中剥离出来,以防止联防队员违法执法。要强化对治安员的严格管理,防止其实施打人、骂人、体罚和变相体罚等违法乃至犯罪行为。此外,还要明确治安员所属组织的法律责任,多方协调共同监管。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系副主任汪勇就有关部门强调“警力不足”曾表示,警力之所以显得不足,实际上是警务工作运作模式的问题。因此当前首先要做的,就是最大限度发挥警力资源的作用,不断盘活警察资源,使警务改革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实行“一警多能”。

  最近,广州警方正作探索,在交警部门和巡警部门考虑一警多能。

  有民警称,一个治安员的工资、管理费等加起来一年起码1万元,12万群防群治力量若有一半需发工资,一年的投入就是6个亿。如果将这笔钱投入到警力改革上来,或许效果更好。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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