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治安员过激行为频出应予规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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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09:42 法制日报 | |||||||||
本报讯 (邓君 记者 邓新建) 农村治安员频出过激行为 3名农村治安员追打被怀疑为小偷的李某,致使李某惨死在铁管之下。即使身负犯罪事实,可是李某罪不致死,3名治安员最终受到刑事处罚——据广东省某地级市法院的一份报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治安员触犯法律大致有3种情况,一是抓获犯罪嫌疑人后滥用职权,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二是利用治安员身份集体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人重伤、死亡;三是抓获犯罪嫌疑人后,滥用职权,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记者在该院翻查了部分受理的同类案件: 一年前,治安协管员周建在城乡接合部某村抓住涉嫌抢劫的肖某,周和他人一起围殴肖某最终致其死亡。提到当年的凶案,一位邻居记忆犹新:当时地上躺着一个人,血流满地,而两个治安协管员还对躺在地上的人往死里踢。 2002年1月20日晚11时许,军旅诗人宇龙(真名杨垠祖)和马某等几个朋友在广州郊区某酒家喝茶,因打烂了酒家的碗碟,治安员黄汉枝和马某等人发生争执。黄指使手下七八名治安员,用拳脚和木棍殴打宇龙等人,致使宇龙、马某、焦辉东受伤,其中宇龙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主犯黄汉枝被判有期徒刑13年。 2003年10月22日凌晨,邓某和几个朋友在白云区黄石街陈田村新顺饭店吃饭,和餐厅里的一名治安员起了冲突。另一名治安员萧志强闻讯,伙同十多名治安员头戴钢盔、统一穿迷彩服来到田鼎园餐厅,持刀、铁棍对邓某、唐某、黄某、雷某等人进行殴打,在餐厅吃饭的部分无辜群众也没能幸免。一名顾客走出餐厅,头上就挨了一闷棍,当场昏倒在地。邓某则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此案主要凶手至今没有归案。 法律从未赋予治安员执法权 “谁也没有赋予治安员执法权力!”华南农业大学法学系副教授王权典认为,治安员本来是协助管理的,然而某些基层行政机关或组织为了执行公共事务达到某些效果,随意动用这种力量,名为维护秩序,实际上是超越法律。从法理上讲,治安员不是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不具备任何执法权。 作为公安机关的协助力量,治安员能做什么?长期以来,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其权限。广东省公安厅曾规定联防队员“四不准”,即不得自行对场所、特种行业等企事业单位进行治安检查,不得自行清查出租屋和流动人员,不得自行行使收容、关押、审讯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不得自行上路拦截、检查车辆。但因治安工作的复杂性,这些规定常让治安员觉得“权力不够用”。 盘活警力完善法律从而规范执法 治安联防队伍最早出现于上世纪60年代,其鼎盛时期是90年代。在广东的一些派出所,曾经拥有过数十名、上百名的联防队员,主要用于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 记者为此在广州市作了一个调查,目前,广州的群防群治力量已达12万人,占全省总数的近三分之一,是全市警力的4倍。去年治安员就协助警察破案2.5万宗。 如何杜绝治安员执法犯法的情况?法律界人士建议,在治安形势严峻,警力相对不足,治安员仍然有必要存在的过渡期内,要通过立法明确和限制治安员的权限。例如参考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联防队员“四不准”的规定,将一些容易出现侵犯公民权益的职责从联防中剥离出来,以防止联防队员违法执法。要强化对治安员的严格管理,防止其实施打人、骂人、体罚和变相体罚等违法乃至犯罪行为。此外,还要明确治安员所属组织的法律责任,多方协调共同监管。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系副主任汪勇就有关部门强调“警力不足”曾表示,警力之所以显得不足,实际上是警务工作运作模式的问题。因此当前首先要做的,就是最大限度发挥警力资源的作用,不断盘活警察资源,使警务改革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实行“一警多能”。 最近,广州警方正作探索,在交警部门和巡警部门考虑一警多能。 有民警称,一个治安员的工资、管理费等加起来一年起码1万元,12万群防群治力量若有一半需发工资,一年的投入就是6个亿。如果将这笔钱投入到警力改革上来,或许效果更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