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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实验室排污纳入环境监督管理范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10:19 北京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胡静雅)近日,教育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通知,将高校实验室、试验场等排污纳入环境监督管理范围,严禁高校实验室把废气、废液、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直接向外界排放。

  近年来,高校实验室的科研教学活动日渐频繁,实验室污染物的排放及其污染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教育部、国家环保总局要求各高校落实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
把环境保护工作、尤其是实验室排污管理纳入学校日常工作计划,并将实验室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按照《通知》要求,各高校实验室科研教学活动中产生和排放的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等污染物,应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申报登记、收集、运输和处置;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等污染物排放频繁、超出排放标准的实验室,应安装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治理设施,保证污染治理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达标排放,高校不能自行处理的废弃物,必须交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有污染物排放的实验室、试验场要建立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体系及报告机制,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配备应急设备,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同时,高校实验室之间可以建立信息共享、试剂交换机制,尽可能地提高利用率,最大限度地降低试剂库存发生污染的危险。

  对实验室污染防治措施不得力,造成污染的实验室,将根据情节轻重,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通报;违反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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