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出台文件 "抢夺"转为"抢劫"最高判死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11:20 龙虎网 | |||||||||
【龙虎网讯】犯罪分子驾驶高速行驶的摩托车,对受害人实施抢夺的行为,其危害不亚于抢劫。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三种情况下飞车抢夺可以转化为抢劫,对作案者的量刑可从原3年以下改为3年以上直至死刑。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
一旦飞车抢夺行为被定性为抢劫,依照《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据司法界人士介绍,新司法解释不仅扩大了抢劫罪的认定范围,特别是“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这一条款,更为严厉。在遭遇飞车抢夺时,大多数受害人出于本能都会护住财物。因此,只要被害人在报案时强调这一拉扯动作,并得到证实,大部分飞车抢夺都属于“强拉硬拽”,都可以转化为抢劫。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此前曾经针对抢夺抢劫犯罪如何定性问题,专门发布过两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出台解释,一方面是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另一方面,就是为了对一些地方猖獗的飞车抢夺犯罪加大打击力度。 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一位人士称,从个别月份来看,我市飞车抢夺抢劫发案数有所上升,但从总体上看,在警方严打之下,飞车抢夺抢劫不是影响我市社会治安的主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主要是针对一些沿海城市,在某些地方,甚至发生过飞车劫匪砍手劫财的恶性案件,但这种恶性犯罪在我市没有出现。 作者:五木 徐涛 汪娜 (来源:南京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