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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神木县强占农民耕地建“开发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11:23 现代文明画报

  -本刊记者 肖松 嘉航

  2005年7月初,本报多次接到了来自陕西省神木县锦界镇瑶渠村第三自然村村民们的电话或书面联名的情况反映 ,称该县锦界镇镇政府不顾当地农民的切身利益,置国家有关土地承包和使用期三十年不变的政策不顾,强占肥沃耕地、林木 地,用于建设各种名目的“开发区”,或者承揽其他的房地产项目;在“钓”来巨额的“卖地款”之后,又对农民的经
济补偿 层层盘剥,使到农民手中的补偿费仅相当于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中规定额度的几分之一。

  强占耕地,警察出动助阵

  2003年,神木县县政府、锦界镇镇政府有关领导以“政府征地”为名,强行占用瑶渠村第三自然村农民耕地99 7亩,林木地5000多亩。这些耕地、林木地,是1998年由该村农民承包的按照政策30年不变的土地。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户依法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买卖、荒芜土地。”

  然而,这些干部们却另有“锦囊妙计”,他们虚晃一枪,分两次强行占用农民的耕地和林木地。在“强占”时,没有 向村民们出具任何土地主管部门的批准占用耕地的文件,群众向他们索要,他们冷冷地回答:“没有。”群众上去阻拦,他们 便调来大批的警察,威胁要抓“闹事者”入狱判刑。村民见此情况,生怕被抓被打、拘留甚至坐牢,所以全部违心地退出了自 己的耕地、林木地,随意让这些干部们“圈地”。

  这些干部在把997亩耕地,5000多亩林木地占用后,迅速把以前二次征地的700多亩林木地与100亩耕地 出了手。其中,180多亩地卖了1100多万元,其余土地全部开发了房地产,具体卖了多少钱,农民谁也不知道。在这些 肥沃的耕地被强占后,有些存有剩余土地的农民彻夜难眠,不知道哪一级政府又要来开发房地产?

  就在强行征用农民耕地、林木地的过程中,农民得到的补偿价的承诺仅仅是:1996年征用耕地28亩,每亩补偿 1000元;林木地与其他地一律不给补偿。但是,从2003年开始强占的所有土地,至今未给补偿,而且也没有给村民任 何安置条件。

  由于农民多次去榆林市、省会西安甚至北京上访告状,锦界镇镇政府有关领导只得出面对村民们讲:每亩耕地可补2 000元,弃耕地补偿1000元,林木地与荒地一律不予补偿。在这一补偿承诺中,镇政府干部拉拢了一部分村民,同意在 其他方面变相给予一定的报酬。而瑶渠村第三自然村70%的村民都不同意这个补偿条件。即便是这样,几年来,神木县县政 府、锦界镇镇政府对占用耕地一事不闻不问,直到现在也没有解决村民耕地、林木地补偿问题。

  2005年4月22日,镇政府又一次强行对村民修建起的一座旱雨地坝与几十亩耕地、200多亩林木地进行了破 坏,群众多次找镇政府领导刘志明书记谈为什么要进行破坏?刘志明不但不解决,反而又找警察要抓群众……

  肥沃的耕地被县政府强行征用开发房地产,“保命田”变成了花哨的“形象工程”,当地农民的生活陷入了极端困难 之中。

  谁在违背国家的土地政策

  记者就此事专访了国家有关部门。据记者了解,早在2002年,中央有关部门和国土资源部就开展了大规模的土地 调研。2003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又亲自指示中央有关部门牵头起草关于征地制度改革的文件,国务院法制办牵头修改关 于土地的法律制度,国土资源部开展征地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

  按照国际惯例,政府征地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靠强制手段取得土地。现在几乎所有的用地基本都来自于征用,有 些地方政府以很低的价格强制性地将农民手中的地买来,再以很高的价格卖出去,从中受益。因此,在很多地方,土地的收益 已经成为了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收入”。由此造成了农民和政府的矛盾冲突和耕地的大量浪费,还形成了政府官员权力的寻 租行为,很容易滋生腐败。所以,当时参与中央有关征地制度改革文件起草工作的国土资源部副总工程师张晓玲说:“此次改 革,肯定会对征地范围进行大大地限制,以切实有效地保护我国的耕地面积和粮食安全;另外,征地补偿也要提高,要给农民 基本的生存保障,甚至也在考虑给农民买保险。”

  这就是中央制定的农村土地政策,要扶农、安农,使农民走上生活富裕的小康之路!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神木县县政府及该县锦界镇镇政府的某些干部,究竟为农民做了多少实事、好事呢?试想,在 一片还遗留着被铲断的庄稼秸秆残迹的耕地上,竖立着一座高高的标志性铁架子,架子顶部的牌匾上写着“××开发区”;而 就在周围,一辆普通的小型汽车经过,顿时黄沙蔽日。一位被强占了耕地、衣食无着的农民慌忙地躲到路边,遮住了茫然的脸 ……此情此景,怎不让人担忧和心痛?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条款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 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 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 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 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 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 值的十五倍。

  《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有关条款

  第三条统一征地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十一条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补偿:

  (一)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陕西省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标准补偿;

  (二)征用林地按《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补偿;

  (三)被征用土地上零星树木参照《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补偿;

  (四)被征用农用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附着物按重置价扣除折旧适当补偿;被征用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根据 用途、结构、使用年限等因素划分类别、等级、确定补偿单价。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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